火災探測器試驗器檢驗方法:
a)報警和記憶功能: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使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,觀察控制器聲、光報警信號及計時或打印情況。
b)二次報警: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,先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,然后使另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,觀察控制器聲、光報警情況。
c)故障報警:使控制器任一回路、電源或內部線路先處于故障狀態,觀察控制器聲、光報警信號情況及故障部位、故障類型指示情況。
d)自檢功能:操作控制器檢查機構,觀察控制器聲、光報警情況。
e)火災優先功能:在控制器處于故障報警狀態時,使任一非故障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,觀察控制器聲、光報警情況。
f)消音、復位功能: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,首先手動消音撤銷火災報警回路的輸入報警信號,然后復位,觀察控制器聲、光報警情況。
g)電源轉換及指示燈功能:先將主電源切斷,備電自動投入,然后恢復主電源,備用電源自動切除并觀察電源切換指示燈變化情況。
備用電源容量技術要求
控制器用備用電源供電,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,當控制器容量不超過4個回路時,所有回路處于報警狀態;容量超過4個回路時,五分之一回路(不小于4個回路,但不超過30個回路)處于報警狀態,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30min。
檢驗方法:將控制器主電源斷開,使控制器在備用供電的條件下,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工作8h,然后按技術要求,用試驗器使一定數量的回路處于報警狀態,用計時鐘表記錄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時間,觀察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,當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時,切除聲報警信號,然后使原處監視狀態的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,觀察控制器的聲、光報警信號情況。
火災警報裝置
牢固程度技術要求:安裝應牢固、平穩、無傾斜。
檢驗方法:目測、手感。
音響技術要求: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區,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。
檢驗方法:實測音響減除背景噪聲差應大于15dB。
功能技術要求:當發生火災時,應能報警。
檢驗方法:人為設置一個火警訊號,檢查是否報警。
技術要求:
a)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。
b)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,其面積應滿足設計要求。
c)消防電梯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、乙、丙類液體管道,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、電線等。
消防設施技術要求
管墩及支、吊架技術要求:安裝牢固、位置、間距、型式符合設計要求。
管道沖洗、試壓、防腐技術要求:管道沖洗、試壓、防腐符合設計要求。
檢驗方法:檢查沖洗、試壓記錄是否符合設計要求。
模擬滅火試驗:技術要求:
a)任一防護區或儲罐的滅火系統在接到滅火指令后,自動(手動)能正常啟動,動作正常。
b)聯動設備接到控制指令動作可靠,能切斷火場電源。